三、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办学目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在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三)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报“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教育部、财政部在充分参考有关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批复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五)财政部、教育部分阶段下达学校的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
(六)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预算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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