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报考市属院校的重庆籍农村独生女文化成绩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八、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对口高职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照顾资格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6号)文件执行。
四十九、定向就业招生(含贫困定向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经我市批准进行面试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合格名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及合格名单录取,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面试合格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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