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
烈士子女申报政策照顾,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该烈士子女。有效烈士证明书为,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如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残疾军人和伤残牺牲、边远地区服役军人子女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申请高考照顾政策。
残疾军人按残疾程度由高至低分为一至十级,根据残疾军人职级情况及残疾原因,批准单位由军级至总后勤部不等。
思品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申报政策照顾。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有:考生所在中学的证明,本市(行署)教育局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和突出事迹的详实材料。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军人批准单位和认定标准为:荣立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师级至军委不等。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也可申报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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