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并组织专业测试,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报生源地省考试院、省招生办备案,以后均不得报考我校任何学历层次的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在校生可参加湖北省武汉市南湖片区10校联合办学跨校辅修双学位,选修第二学位课程规定学分,获得相关院校的第二学位。南湖片区10校联合办学高校有:湖北美术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第三十条我校录取新生的学杂费及在校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金、“昙华林之路”奖学金、“北村”奖学金、“马利”艺术奖、“凤凰”艺术奖等多项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招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6号(藏龙岛校区)
湖北美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邮 编:430205
纪检监察电话:027-81317062(办公室)
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全日制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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