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
⑶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及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⑷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⑸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在我省定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华人具有本省户籍的子女考生、在本省眷属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参照执行。)
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⑺初中阶段获得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二等奖的考生,照顾5分。
2.普通高中以外的学校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受下列优惠加分:
⑻体育全国比赛前6名、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照顾50分。
⑼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5名、集体前3名、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
⑽省级三好学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科技发明创造者,照顾10分。
⑾教师子女如报考师范学校,照顾10分。 各类照顾加分只选择一项,不累计加分。加分证明只承认本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证明;第⑵项加分限本地户籍考生。开虚假加分证明的,取消加分资格,并降低一个志愿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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