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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高考改革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2)

2014-12-29 10:38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实质公平是第二维度的公平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人们开始对高考招生“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困惑与质疑。尤其是在“优先发展”思想的带动下,一些在优质资源上占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学和城市高中实现了迅速、超常规发展,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不断扩大。于是,高考中的“区域公平”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这既有考试内容不适合农村学生的问题,也有省际分数线高低、招生计划多寡的问题。公平的高考制度理应向西部省份、偏远农村等经济落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倾斜,但这又带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高考移民”问题。与此同时,以成绩来衡量能力、以应试决定学生未来发展方向的现行高考制度也与“创新型人才培养”这一教育最重要的使命和根本任务相抵牾。为此,教育部在20世纪90年代对高考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推出了“三南方案”、“3+2”方案和“3+X”方案。2003年起,又赋予北大、清华等22所高校5%的自主招生权。2004年,在上海、北京自行命题基础上,将“统一考试,分省命题”扩大到11个省、市。这些多样化、不拘一格的改革,其指向是为了实现“能者上、庸者让”,让学业优秀、具有创新能力的考生能够到理想的大学上学,让高校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招到适合的学生,凸显出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其科学性毋庸置疑,同时也将“分数论”带来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进一步提升到内容公平,从形式公平走向了实质公平。

  如果说,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社会层面的公平,是老百姓所说的“公平选才”,那么,保证学生因材施教,实现个性发展和能力激励,推动高校差异化发展则是在教育内涵意义上的公平,也是专家学者们所认定的“科学选才”。社会层面上的公平以群体为观照,它要求高考必须把所有高校和学生“一视同仁”,拒绝有任何的例外或补偿;相反,教育意义上的公平则要求高考能微观到每一所高校和每一个学生,反对用分数来量化一个人的才能,也不认为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创造创新等深层次的品质能通过一张卷子可以直接测量获得。从社会层面上的公平走向教育意义上的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教育公平最终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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