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高考改革,必须完善基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选择规则,这是公平现实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的途径,也符合教育事业人人有责的道理。这种规则应该非常具体,明确规定考生和高校在申报、测试、录取环节中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比如:考生在申报多少高校、被多所高校录取、放弃录取等方面的权利。高校在测试哪些考生、采用录取标准、决定不录取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受到计划名额、所在地区、录取批次等规定的约束等;这种规则必须有适用范围。政府维护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先要建立法律。每所高校要依法制定自己的规则,约束自身与考生的关系。高考制度不是概念和政策,而是所有这些法规的全体。
深化高考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规则告诉我们,越是复杂的需求关系,越需要需求主体之间的直接沟通。高校总要招生,考生总要报考,这是社会的基本活动,政府总要监管,但监管责任和方式不尽相同。现行的高考制度,使政府的责任最多,而考生和高校的关系最间接。客观上,这是因为高考牵扯了太多的功能,被赋予了国家制度属性,需要政府主持。而政府的主持,又强化高考功能和性质。
深化高考改革,密切考生和高校的互动,政府先要破解自己的难题。在考生需求巨大而多样、学校和地区发展明显不均衡的局面下,考生和高校的自主选择确实有难度,政府难免不放心。但政府靠自己也难以保证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教育要求的正当性。比如,对高校而言,在分省命题和测试的前提下如何掌握统一的录取标准?招生计划如何服从教育不均衡的现实?招生范围如何服从财政投入体制的要求?高考关乎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但它又是个体需要和统一要求权衡的过程,其结果是个性化的。
政府要保证高考机会公平,除了维护考生与高校的选择权以外,还应该在教育管理中维护平等,消除等级,减少差异,促进地区和高校发展机会的均衡,根本上为考生和高校的选择创造有利条件,也为自身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创造机会,乐观其成,集中精力加强宏观指导,维护公共秩序。如果教育不均衡,再引导需求集中,势必激化机会公平的矛盾。就像“春运”一样,外出打工、回家过年,本是民众两难的需求。政府既缺乏运输条件,又不能消除地区差距,还强调回家看看,岂不徒增大家的压力。
高考改革要深入制度,就得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兼顾当下,关注未来,在顶层设计上把握趋势。期待着高考改革能够把考生与高校自主选择作为方向,让考生有更多申报和录取机会,促进高中形成特色。让高校有更合适自己的测评和录取的机会,促进教师选拔能力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让考生之间、高校之间有平等的地位,在更加开放和自主的前提形成公平秩序,使更多的考生与高校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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