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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4)

2014-07-10 19:20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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