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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