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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2)

2014-07-05 02:56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和567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九条 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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