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纪检监察
第二十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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