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14年贵州城市学院招收专科生人数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分专业计划见各省招生目录)。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 面向生源省招收2014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第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办领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总分和志愿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在120%投档比例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必须参加所在省(市、区)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录取时文化成绩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品学兼优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学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德智体表现特殊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学年。学院“鸿源奖学金”最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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