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依法处理招生违规行为,规范高校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公平,我部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26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fzb@moe.edu.cn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
邮政编码:100816
教育部
2014年6月12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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