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记者王洁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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