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
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
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我院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专业学费8400元/学年;《测量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专业学费7800元/学年;《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费7600元/学年;《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专业》、《物业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宿费800~12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协助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网上电子注册,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条 学院通讯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招生咨询电话:0452—2727018 6805486
招生网址:
招生微信:y15946219188 招生QQ:172220564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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