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院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后一周内邮出。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
E-mail为:
咨询电话为:0451-88127996、88127995、88127993、88127997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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