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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高考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3)

2014-05-22 08:56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推动和督促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切实履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13.推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考试机构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1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督促各招生考试机构、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一律不予学籍注册。要将信息公开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15.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督促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五、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强化招生责任制的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6.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7.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严肃查处招生考试领域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和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案件,特别是对泄露高考试题等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点招”违规录取案件及通过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钱权交易”违规录取的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8.强化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增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就是渎职”的观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决不能妥协通融、说情开脱。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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