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学,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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