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公布或见我校2014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十六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选送专科毕业生总人数5%的优秀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十七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办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5900803(兼传真)网址:,E-mail:。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南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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