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贺州市(含三县二区)的考生不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地址统一填写为:广西贺州市芳林路147号贺州学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228686、5228683(传真)
联系部门:贺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芳林路147号(邮政编码:542899)
学校网址:http://www.hzu.gx.cn
电子邮箱: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贺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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