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 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的本科生按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分和教学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6701855 6701964 监督电话:0851-67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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