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新生体检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 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 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 学年;民语类理科和双语专业3000元/ 学年;新疆预科3000元/ 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 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931-2938300
学校网址:
E-MAIL: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自于互联网,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站长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