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考生相关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按规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无特殊要求,统招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表演类专业的考生,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联考成绩为准;我校未组织校考的其他省市考生专业成绩以其所在省市联考成绩为准;山东省考生必须是已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方能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将在录取结果审核确定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学校网站地址:。
第五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见附表,所有专业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最终以2014年省物价局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500~2000元/人,经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获得学校助学金,额度为每学年2000~4000元/人。学校助学金是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置的。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奖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事项,每学年贷款额度最高为6000元/人。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校每年在校内和猎鹰集团所属各公司为学生提供300-500个勤工助学岗位,家庭贫困学生可向学校奖助学办公室提出勤工俭学申请,经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利用课余时间上岗,月报酬300-1000元,一般按10个月发放。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奖助学工作办公室和校团委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倡导并提供条件帮助每位学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取一项专业技能资格认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是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部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8100988,地址: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园,邮编:410205。
E-Mail:。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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