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教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及复查: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奖贷学金及就业:1、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区的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国家专项计划的定向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和相应县政府相关部门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由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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