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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3)

2014-05-04 22:11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 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

  第九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相符者,不予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本科)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 zsjy.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113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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