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安排最大程度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优秀运动员,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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