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设普通高职招生委员会(此后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成立招生监督委员会,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设普通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规定,高职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住宿费:700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高考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高考文化课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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