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和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71.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附 则
72.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考试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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