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内蒙古户籍但在内蒙古行政区划范围内流入地取得前述合法职业者。其随迁子女是指与其在务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须提供家庭前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若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出具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若属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本款(二)和(三)亦适用于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的相应情形。
五、关于家长的界定
家长是指考生父亲和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无特别说明,对家长的各项要求,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满足条件。
六、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条件。
从2016年起,户籍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务工流入地、本人在内蒙古所取得学籍学校、本人在内蒙古实际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旗县区,则不予认定其学籍及连续就读符合报名条件。
在普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参加从取得学业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报名前内蒙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此项要求从2016年起执行);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的录取备案手续。高考报名时,考生还须提供由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实际连续就读的书面证明和所在学校各类全校性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证明。
七、责任追究
(一)上述考生在内蒙古报名参加高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按要求履行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或通过照片扫描来采集考生头像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3.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八、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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