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等。所有考生均须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由其所在学校、其他考生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参加邪教组织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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