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提供盲文试卷的法律规定遭遇“执行难”
郑州知名公益律师黄锐介绍,在我国对高考提供盲文试卷其实早已立法,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去年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重申了这一规定。
黄锐称:“普通高考显然属于法律中提到的‘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所以盲人申请用盲文试卷或电子试卷参加普通高考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教育部门的执行情况又如何?经查阅相关的新闻报道,自去年以来,山东、浙江等地相继有盲人高中或中专毕业生申请以盲文试卷或电子试卷形式参加普通高考,但均遭到了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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