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本科计算机类(软件大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专业)、计算机类(物联网工程专业)、动画专业将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位于我校校区内)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本科普通类4000元/生·年,艺术类(含高职)8000元/生·年,艺术类表演专业10000元/生·年;高职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计算机类(软件大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专业)、计算机类(物联网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以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天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本科高校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另外,对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与贷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83955227
E-mail:zhaosheng @ tjpu.edu.cn 学校网址:
第三十七条 录取信息通过学校招生网 http://zsb.tjpu.edu.cn 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九条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95518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3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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