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但培养师资的功能没有改变,部分专业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均有机会获得教师资格证。
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专业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获取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7%。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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