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国标代码为10403,公办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邮编330031。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与教育部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现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5个校区。前湖主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市区;鄱阳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校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含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但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有专业志愿或明确愿意调剂到该专业的考生。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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