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有关退费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学院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校园十佳奖学金,向学院规定的某些特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30,8520226,8520227,8520220
传真电话:0635-8520226,852022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jy.lcudc.cn
(或http://www.dcuzsb.com)
E-mail地址:
第六章附则
三十三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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