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13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
第五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举办,以医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校位于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牧野名城-河南省新乡市,占地面积1731亩,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校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其渊源可追溯到1896年英国基督教牧师劳海德在古城卫辉开办的教会医院。1982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1998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2010年,荣获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高校。2012年,荣获“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称号,并获得第三届全国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华中赛区一等奖和国家三等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招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全校的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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