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
第九条 所有专业原则上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依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普通专科学费标准,另有公寓化住宿费、行李费(代收)。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毕业时由本院颁发国家统一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统一验印、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院荣誉
第十五条 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青工技能鉴定示范单位、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部、财政部首批命名的职业教育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自治区交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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