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可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对涉矿类、机电类专业合格毕业生推荐至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其它专业毕业生推荐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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