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第二、三、四志愿考生,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调整以《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退档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经技能鉴定,发给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发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330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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