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理工类专业:5000元/生·年 文史类专业:48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依照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省内学生实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除了采取了针对特困生的学费减免措施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普通文理科考生、高考特长生(包括艺术和体育)等优秀学生有奖励政策。具体为:
一、对当年被我院一志愿录取报到的总成绩排名在前五位的高职普通文理科(文理各五名)且总分不低于二本分数线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二、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高考特长生(包括艺术和体育特长生)进行奖励。艺术特长生为在近三年内参加由省部级教育或文化部门组织的艺术类比赛中取得省级二等以上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的考生;体育特长生为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且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国家级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三、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四、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见义勇为青年”等荣誉称号的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引资助学或者设立企业奖学金,除了一次性捐助外,部分企业还长期设立奖学金,如“大屋奖学金”、“金海湾奖学金”、“富士康奖学金”等。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威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威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威海职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科技新城(初村北海)
邮政编码:264210
传 真:0631-5700555
招生QQ专线:800067687
学校网址:http://www.weihaicollege.com
招生监督电话:0631-5710139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威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威海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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