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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