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的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平的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招生部门关于2013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按照“分数清”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学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统考本科合格证,录取时对投档学生按照专业课成绩录取。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统考艺术统考专科合格证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对投档学生按照专业课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各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调剂志愿的男生。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投档考生进行电话征询志愿,考生家长或考生本人声明自愿放弃志愿的,我院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不设招生代理,对以山东英才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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