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社厅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省内各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为落实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湖北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
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湖北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各地已经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基本保障了随迁子女在城市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进入高中阶段学习。
在湖北省各地初中就读并获得统一学籍号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考中招,其中考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享受湖北省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录取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
根据湖北省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分布特点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除符合普通高考报名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外,凡在湖北省参加高考报名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湖北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湖北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
(二)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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