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根据其高考成绩和个人志愿,安排在我校非艺术类专业学习,所有艺术特长生入校后,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学生艺术团的训练、演出等活动,不得擅自退团。
5、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简章未尽事宜后续通知,最终解释权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团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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