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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全文

2012-08-19 15:03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完成資訊製作或者獲取資訊後,應當及時明確該資訊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説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及時報請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資訊,高等學校應當自該資訊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資訊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資訊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高等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資訊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資訊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説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高等學校申請公開同一資訊,高等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資訊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高等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高等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高等學校予以更正;該高等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向申請人提供資訊,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高等學校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資訊。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的資訊公開制度,明確其資訊公開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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